公告日期:2025-12-05
公告编号:2025-050
证券代码:833186 证券简称:宏远电器 主办券商:中航证券
内蒙古一机集团宏远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5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
过,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内蒙古一机集团宏远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内蒙古一机集团宏远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决策机制和流程,推动公司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机制,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内蒙古一机集团宏远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利润分配政策
第二条 利润分配原则: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执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第三条 利润分配的形式、条件和比例: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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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并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为保持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相适应,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公司可以采取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并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利润分配原则上不低于当期税后净利润扣除按照 10%提取的盈余公积后可供分配利润的 40%。
(二)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公司在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持续经营的情况下,应进行现金分红。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40%。
4、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在每年年度股东会召开后进行符合上述条件的一次性现金分红。
(三)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若公司利润增长迅速,具备良好的成长性,公司可以采取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发放股票股利应注重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的合理性。
第四条 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公司一般进行年度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也可以根据公司实际情况提议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第三章 利润分配决策机制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提出每年利润分配预案,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六条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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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第八条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报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九条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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