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6-09-08
公告编号:2016-037
证券代码:833187 证券简称:九川竹木 主办券商:浙商证券
浙江九川竹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收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2016年9月7日,本公司股东周松珍收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关于对浙江九川竹木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周松珍采取要求提交书面承诺的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股转系统发[2016]275号,以下简称《决定》)。
以下为《决定》主要内容:
“当事人:
周松珍,男,1970年12月出生,浙江九川竹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川竹木”)董事长、股东。
经查明,2016年6月1日周松珍以协议转让方式减持其所持有九川竹木的3,000,000股股票,持股比例由90.00%变为84.09%,并于6月2日披露了权益变动公告。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公众公司的股票。但是,周松珍于2016年6月3日再次以协议转让方式转让其所持有的2,000,000股股票,持股比例由84.09%变为80.16%,属于交易违规行为。
鉴于以上违规事实,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
公告编号:2016-037
(试行)》第6.1条的规定,我司做出如下决定:
对周松珍采取要求提交书面承诺的自律监管措施。
周松珍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五个转让日内,向我司提交书面承诺;并在收到决定书后二个转让日内,向市场公告。承诺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对违规事实和性质的深刻认识、对相关规则的正确理解、整改举措和行为保证。”
收到《自律监管措施》后,公司董事会高度重视,积极整改,《自律监管措施》中所涉及的股东将按照股转系统要求,向股转系统提交书面承诺。公司一定吸取本次违规的教训,今后将加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对于全国股转公司相关业务规则及其他相关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不断提高公司规范化运作,依法认真、及时和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防止类似情况再次发生,切实维护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特此公告。
浙江九川竹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 9 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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