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1
证券代码:833189 证券简称:达诺尔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江苏达诺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1 月 19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为: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制度尚需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达诺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
保行为,有效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控制公司经营风险,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2号——提供担保》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达诺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均适用于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包括绝对控股和相
对控股)。
第二章 担保原则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的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债务人对债权
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责任,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或质押,具
函的担保等。
对外担保包括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
第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主体提供担保的,控股子
公司按照其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按照其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达到《公司治理规则》规定的股东会审议标准的,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应当按照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非经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且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公司不得以本
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公司为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 供反担保。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反担保具有可执行性。
第六条 董事会是公司担保行为的管理机构,公司一切担保行为均须由公
司董事会按照法定程序审议通过,并且对超过《公司章程》或本办法规定的董 事会审批权限的担保事项由董事会报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股东会表决前
),应当掌握债务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第八条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原则,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合计的
对外担保总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公司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的 50%,对超过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均应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第九条 被担保人债务到期需继续展期并需公司继续提供担保的,视为新的
担保,需重新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办理担保的审查批准手续。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必须在相关信息披露
媒体上及时披露,披露的内容包括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截止信息披露日公司 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上述数额 分别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第三章 担保审批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实行多层审核制度,所涉及的公司相关部门包
括:财务负责人及其下属财务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初审及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及初审被担保人提交的担保申请以及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与持续风险控制;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合规性进行复核,并组织履行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审批程序以及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由财务负责人及其下属财务部统一负责受理,
被担保人应当向财务负责人及其下属财务部提交担保申请书及附件,担保申请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表;
(二)被担保人近三年及一期的财务报表(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现金流量表)和资信情况说明;
(三)被担保人关于还款计划、还款能力、还款资金来源的陈述与保证;
(四)被担保人现有债务(包括或有债务)明细;
(五)本项担保的主债务的金额、品种、期限、用途、预期经济效果等情况说明;
(六)担保协议的主要条款;
(七)被担保人关于提供的反担保措施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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