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1
证券代码:833189 证券简称:达诺尔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江苏达诺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1 月 19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表决结果为: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制度尚需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达诺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
资行为,规避投资风险,提高对外投资收益,提高公司投资决策的合理性和科 学性,强化决策责任,实现公司资产保值增值及股东利益最大化的目标,现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达诺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的对外投资包括投资有价证券、金融衍生产品、委托贷
款、股权、不动产、经营性资产、对生产类固定资产、重大技术改造、研究开发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投资,以现金、或权益、股权、技术、债权、厂房、设备、土地使用权等实物资产或无形资产作价、公积金及未分配利润等可支配的资源,通过合资、合作、联营、兼并、出售、认购增资或购买股权、债券等方式向其他企业进行的,以获取收益为直接目的的投资及其处置。本规则所称投资不包括提供担保及关联交易事项。
第三条 投资决策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控制投资
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第四条 公司的投资行为应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计划和发展战略,综合考虑产
业的主导方向及产业间的结构平衡,以实现投资组合的最优化,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有预期的投资回报,有利于降低公司财务费用,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整体经济利益。
第五条 公司所有对外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原则上由公司集中进行,子公司无权批准对外投资,
确需进行对外投资的,需事先按照公司规定将方案及相关材料报公司,经公司批准后方可进行。本规则所称子公司是指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公司。
第二章 投资项目管理组织机构及决策权限
第七条 公司投资管理实行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批准制及公司股东会或董事
会审批制的方式。
第八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
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做出决策。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第九条 公司设立从事投资与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公司投资项目管理的一
切事务,负责对公司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投资回报等事宜进行专门研究和评估,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如发现投资项目出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十条 财务部是公司投资的财务管理和资金保障部门,负责审核公司年度
投资计划和年度投资预算,对投资项目进行资金筹措、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并对投资项目的财务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或相关人员是公司投资的监督和审计责
任部门,按照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对投资项目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 公司聘请法律顾问,对合作意向书、投资协议、合同及章程进行
审查,并按公司要求提供法律审核意见。
第十三条 公司其他职能部门或公司指定的专门工作机构按其职能参与、协
助和支持公司的投资工作。
第十四条 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对外投资事项以前,公司应向全体董事或
股东提供拟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资料,以及投资方案,以便其作出决策。
第十五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构成关联交易的,应按照有关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办理。
第三章 投资决策程序
第十六条 公司实行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分层决策制度,下属公司无权
决策对外投资,子公司在公司授权范围内进行投资。
第十七条 公司拟实施本规则所述的投资事项前应当先确定对外投资方案,
由提出投资建议的业务部门协同公司证券部、财务部门进行市场前期尽职调查,并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及人员的意见和建议后再由财务部门进行财务测算,测算时注重对外投资决策的几个关键指标,如现金流量、货币的时间价值、投资风险、财务费用、负债结构等。在充分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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