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1
证券代码:833189 证券简称:达诺尔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江苏达诺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1 月 19 日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表决
结果为: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制度尚需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规范江苏达诺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议事程序和行为,规范监事会内部机构及运作程序,确保监事会公平、公正、高效运作和有效履行监督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江苏达诺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对公司全体监事、监事会指定的工作人员、列席监事会会议的其他有关人员都具有约束力。
第一章 监事会
第三条 公司依法设监事会,监事会受股东会委托,负责监督公司的运营和管理,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对股东会负责,根据《公司章程》行使职权。
第四条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其中要有一人以上为职工代表监事。股东担任的监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职工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更换,监事连选可以连任。
第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六)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 监事会设主席1名,监事会指定联系人1名。主席由监事会选举产生,监事会联系人由主席提名并经监事会决议通过后产生。
第七条 监事和监事会依法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第八条 股东会要求监事列席公司股东会的,监事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会上公开外,监事会应配合董事会对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答复和说明。
第九条 监事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对公司董事会召开程序的合法性、关联董事表决的回避及董事会决议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是否
符合公司实际需要等事宜进行监督。
第二章 会议类型
第十条 监事会议事方式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形式。
第十一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10日以前以专人送达、邮寄、电子邮件或者传真方式书面送达全体监事。
第十二条 当公司出现以下情况时,监事会应在10日内召集监事会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三)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股东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公司章程、公司股东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监事行使本条赋予的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权利应征得全体监事二分之一以上的同意。
第十三条 监事会应当按照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事先通知所有监事
监事会的会议议题,并提供足够的决策材料。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并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五条 会议因故延期或取消,应比原定日期提前1日通知到人,各应参加会议的人员接到会议通知后,应在开会日期的前二日告知联系人是否参加会议。
第三章 会议议案
第十六条 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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