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04
证券代码:833197 证券简称:天晟股份 主办券商:首创证券
浙江天晟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0 月 31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
议通过,尚需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浙江天晟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有
效控制公司担保风险,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国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以下简称“《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按
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包括公司 对控股子公司、公司为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承担的债务提供的
保证、抵押或质押以及其他形式的担保。
担保的债务种类包括但不限于申请银行授信额度、银行贷款、开立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银行保函等。
第三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公告。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其对外担保应执行本办法的规定,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担保适用本制度。
公司对除全资子公司外的其他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属于对外担保。对外担保同时构成关联交易的,还应执行《浙江天晟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公司提供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公司提供对外担保时,应当要求被担保方提供有效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担保风险的措施。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债务的能力,所提供的反担保必须与公司担保的数额对应。
第六条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的批准或授权,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提供对外担保,也不得与任何单位进行互保。
第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公司下属各成员企业。公司下属各成员企业是指公司控股的、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各级分、子
公司。
第二章 对外担保审批权限
第九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同意。
公司应将对外担保事项先交由公司总经理、财务部审议后再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涉及关联交易的,关联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无关联关系的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并经出席董事会的 2/3 以上无关联关系董事书面同意。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条 公司对外担保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以下情形的,除须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外,还需经股东会批准: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六) 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 保。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其中,
对于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的,应当由股东会做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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