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17
公告编号:2025-026
证券代码:833199 证券简称:灵岩医疗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苏州灵岩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5.10 月修订)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规则经 2025 年 10 月 17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
交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苏州灵岩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加强苏州灵岩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银行信用和担保管理,规避和降低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国证监会《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苏州灵岩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在各商业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申请贷款,一般应以公司信用作保证。重合同,讲信用,维护公司形象。需他人提供担保的,应慎重选择担保人,特殊情况下,经董事长批准后办理。
公告编号:2025-026
第三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必须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
第四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时先由公司相关部门对被担保对象进行资信审查,对资信状况良好的才可以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二)下列对外担保须经股东会审批:
1、单笔担保额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2、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5、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6、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上述需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 除上述规定的须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之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三)董事会若超出以上权限而作出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决议而致公司损失的,公司可以向由作出赞成决议的董事会成员追偿。
(四)公司在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对外担保应当经公司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及全体独立董事的 2/3 以上通过,并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通过方可作出决议。
以上事项中若涉及关联交易的,同时适用公司关于关联交易的规定。
第五条 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授权,董事、总经理不得代表公司签署对外担保合同。
第六条 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对外担保合同。
公告编号:2025-026
第七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董事会。
第八条 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苏州灵岩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10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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