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4-15
证券代码:833202 证券简称:佳科股份 主办券商:万联证券
广东佳科风机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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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0 年 4 月 15 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
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部分条款。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广东佳科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监事会的职责权限,规范监事会内部机构及运作程序,充分发挥监事会的监督管理作用,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管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广东佳科风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向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维护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三条 监事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行使职权:监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忠实履行监事的职责。
第四条 监事依法行使知情权和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步。监事履行职责时,公司各部门应当予以协助,不得拒绝、推诿或阻挠。
第二章 监事会的职权
第五条 监事会是公司依法设立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第六条 监事应具有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或工作经验。监事会的人员和结构应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監督和检查。
第七条 监事会主席保管监事会印章。监事会主席可以要求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者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中条款完全不适合,可能致使公司利益严重损失的,可执行停权指令;
(六)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七)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八)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九)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十)股东大会决议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监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一)公司财务;
(二)股东大会决议执行情况;
(三)董事会重大决策程序及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合规性;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务情况及在执行公司职务时有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行为;
(五)《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监督职权。
第十二条 监事会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行为,可以向董事会、股东大会反映。
第十三条 监事会的监督记录以及进行财务或专项检查的结果应成为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入员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监督检查主要形式:监事会依照法定程序对相关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列席董事会、有选择性的列席总经理办公会议、专项检查、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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