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0-04-15 22:16:07 股吧网页版
佳科股份: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0-04-15


证券代码:833202 证券简称:佳科股份 主办券商:万联证券
广东佳科风机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0 年 4 月 15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部分条款。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广东佳科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佳科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护公司财产安全,降低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佳科风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广东佳科风机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质押及其他方式的担保,具体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担保、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

第三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适用本制度。
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属于对外担保。
对外担保同时构成关联交易的,还应执行《广东佳科风机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对外担保,严格控制对外担保可能产生的风险。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公司有权拒绝任何强令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须根据《公司章程》和本制度规定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未经公司事先批准,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七条 对外担保的管理部门为公司财务部,公司其他部门应积极予以协助。
第八条 财务部在对外担保过程中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 审查申请担保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

(二) 对申请担保单位的资信状况和担保风险进行评估;

(三) 妥善保管担保合同及被担保人的文件;

(四)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之后,及时做好对被担保人的跟踪、监督工作;
(五) 向监事会报告对外担保的有关情况;

(六) 向证券事务代表通报对外担保的有关情况;

(七) 办理与对外担保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证券事务代表向董事会报告对外担保的相关情况并负责组织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对外担保审批程序。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查和批准

第十条 公司不主动对外提供担保,确需对外提供担保的,由被担保企业向公司提出申请。申请公司提供担保的企业应具有良好的经营状况和相应的偿债能力。

第十一条 公司在决定提供担保前,应掌握被担保对象的资信状况。财务部应要求担保申请人向公司提供以下资料:

(一) 企业基本资料:包括企业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明、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经营情况分析报告;
(二) 最近一年审计报告和当期财务报表;

(三) 与借款有关的主合同及与主合同相关的资料;

(四) 本项担保的银行借款用途、预期经济效果;

(五) 本项担保的银行借款还款能力分析;

(六) 公司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财务部应根据担保申请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对担保申请人的经营及财务状况、项目情况、信用情况及行业前景进行调查和核实,审核其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一) 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不存在需要终止的情形;

(二) 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并具有稳定的现金流量或者良好的发展前景;

(三) 已提供过担保的,没有发生债权人要求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情形;

(四) 拥有可抵押(质押)的资产,具有相应的反担保能力;

(五) 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六) 公司能够对其采取风险防范措施;

(七) 没有其他法律风险。

第十三条 在根据第十二条进行审核后,财务部应当将审核意见向财务总监和总……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