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9
证券代码:833204 证券简称:百事达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深圳市百事达卓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12 月 9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
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深圳市百事达卓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深圳市百事达卓越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财产安全,进一步加强公司 银行信用管理和规范公司对外担保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参照《非 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百事达卓越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以第三人的身份对于债务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公司对外担保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互利的原则。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四条 被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标的仅限于银行存单、房屋(建筑物)、土 地使用权、机器设备和知识产权。
第二章 对外担保程序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最高决策机构为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在股东会的授权范围内享有对外担保的决策权,并管理和具体实施经股东会通过的对外担保。
第六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七条 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决议,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决定对外担保的单项或现有存续的累计担保金额不得超过本制度第六条关于股东会审议公司对外担保的权限范围,或不得超过股东会对董事会对外担保的授权范围。超过董事会的审批权限或授权范围的,董事会应提出预案,提请股东会审议批准。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除必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外,还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董事同意,方为有效通过。
第九条 经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的对外担保额度需分次实施时,可以授权公司董事长在批准额度内签署担保文件。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在为他人提供担保前(或提交股东会表决前),应尽可能全面掌握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全面分析担保事项
可能出现的风险,并予以详尽披露。
第十一条 在股东会、董事会专项授权之外的所有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全体成员 2/3 以上(含)签署同意或股东会批准。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责任管理部门为公司财务部。
第十三条 申请担保方需要公司提供担保时需向公司财务部提供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担保申请书;担保申请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2、担保的主债务情况说明;
3、担保类型及担保期限;
4、担保协议的主要条款;
5、被担保人对于担保债务的还贷计划及来源的说明;
6、反担保方案。
(二)申请人营业执照;
(三)申请人最近一期经审计合并会计报表;
(四)申请人最近一期合并会计报表;
(五)其他需报备的材料。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应根据申请担保方提供的基本资料,调
查其经营状况和信誉情况,并将有关资料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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