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9
证券代码:833204 证券简称:百事达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深圳市百事达卓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12 月 9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
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深圳市百事达卓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深圳市百事达卓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 率,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等法律法
规和《深圳市百事达卓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系公司通过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
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
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
用管理制度,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五条 公司在取得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出具的股份登记函之前,不得使用该次股票发行募集的资金。
第六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
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七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
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包括公司的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设置的专户)不得超过募投项目的个数。
第八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
证券从业资格的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在验资完成且签订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后可以使用募集资金;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新增股票完成登记前不得使用募集资金:
(一)公司未在规定期限或者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最近一期定期报告;
(二)最近十二个月内,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被全国股转公司采取书面形式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因违法行为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等;
(三)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股票发行认购结束后验资前与主办券
商、存放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十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发行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用途
使用募集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第十二条 募集资金不得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
资产、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其他债权投资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不得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三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 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
(二) 流动性好。
(三) 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 12 个月。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第十四条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 2 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 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用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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