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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09 17:36:02 股吧网页版
百事达: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09


证券代码:833204 证券简称:百事达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深圳市百事达卓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12 月 9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
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深圳市百事达卓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深圳市百事达卓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工作,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 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颁布 的《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1 号——信息披露》、《全国中小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公 司 信 息 披 露 规 则 》( 以 下 简 称 “ 《 信 息 披 露 规 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将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而社会公众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披露”是指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信息披露规则》和全国股转公司其他有关规定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告信息。
第三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忠实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披露信息,并将信息披露文件及备查文件送达主办券商。拟披露信息经主办券商事前审查后,由主办券商上传至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应当与主办券商约定预留合理的审查时间。。

第六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挂牌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职业经历及持有公司股票情况。有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或上述报备事项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在 2 个交易日内将最新资料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
第八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挂牌时签署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新任董事、监事应当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命后2 个交易日内,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会通过其任命后 2 个交易日内签署上述承诺书并报备。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九条 公司应当公开披露的信息内容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定期报告是指本制度所规定的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临时报告是指自取得挂牌同意函之日起,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第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财务报告。

公司应当与全国股转公司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全国股转公司根据预约情况统筹安排。公司应当按照全国股转公司安排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根据全国股转公司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公司和主办券商应当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定期报告的事后审查意见及时回复,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作出解释 和说明。

第十二条 主办券商应当在公司对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回复前对相关文件进行审查。如需更正、补充公告或修改定期报告并披露的,公司应当履行相应内部审议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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