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4
公告编号:2026-007
证券代码:833213 证券简称:翼迈科技 主办券商:东吴证券
安徽翼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借款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于 2026 年 4 月 24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
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安徽翼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借款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安徽翼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借款的控制,规避和降低公司的运营风险、决策风险,切实保护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安徽翼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借款行为,指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以自有资金出借给第三方的行为。
第三条 对外借款行为分为短期对外借款行为和中长期对外借款行为。短期对外借款行为指期限在一年以下(含一年)的资金拆借行为,中长期对外借款行为指期限超过一年的资金拆借行为。
第四条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年度生产经营计划或者财务预算中的对外借款行为,由总经理按规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未列入公司年度生产经营计划、投资计划和财务预算的对外借款行为,按照本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股东会、董事会、董事长或其他被授权人在做出决策时,遵照各自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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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规则和工作规则进行,董事会、董事长或其他被授权人做出的决策同时接受监事会的监督。
第六条 本制度的决策行为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争取效益的最大化;
(三)采取审慎态度,规模适度,兼顾风险和收益的平衡,尽量减少对外借款;(四)进行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管理,必要时须咨询外部专业人员。
第七条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借款。
第八条 公司单次对外借款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合并口径,下同)5%以上的短期及中长期对外借款,且不属于《公司章程》第四十三条(十五)项规定情形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条 公司为关联方(不包括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借款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关联股东在股东会审议该事项时应当回避表决。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对外借款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第十条 公司股东会可以在不违反现有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决定公司一切对外借款事项。下列对外借款事项应由股东会审议决定:
(1)单次对外借款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合并口径,下同)10%或者 500 万元以上的短期及中长期对外借款;(2)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借款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或者 500 万元以后提供的任何短期及中长期对外借款;
(3)按照对外借款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或者 500 万元的短期及中长期对外借款;
(4)公司资产负债率超过 70%后的所有对外借款事项;
(5)借款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对外借款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或其他人员未按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擅自签订对外借款合同,由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任何对外借款行为均应订立书面合同,并应按照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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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保管。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借款应收取不低于银行同期短期及中长期对外借款利率。因任何原因预计无法按期偿还借款本金或者利息的,应当提前与贷款人协商,并签订补充合同,延长还款期限。
第十四条 当国家货币政策等发生重大变化而导致融资成本上升等不利情况时,公司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以规避风险。
第十五条 公司的对外借款行为如属关联交易,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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