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8-16
证券代码:833228 证券简称:中电国服 主办券商:平安证券
中国电子进出口国际电子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3 年 6 月 21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3 年 10 月 7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2024 年 6 月 5 日,公司收到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23)京 0115 民初 16371
号民事判决书。于 2024 年 6 月 20 日,公司递交上诉状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提起二审。于 2024 年 8 月 5 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于 2024
年 8 月 9 日,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4)京 02 民终 10432 号民
事判决书。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中国电子进出口国际电子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戴松悦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本公司
姓名或名称:北京慧智德厚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培安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6 月 21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
(www.neeq.com.cn)披露的《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22)。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一审】
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6 月 21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
(www.neeq.com.cn)披露的《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22)。
【二审】
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仅支持了 2023 年 5 月 24 日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期间的占有使用费,与实际的库房收回时间相差甚远,显失公平。
被上诉人对上诉人送达的《解除租赁合同通知》、《关于库房设备设施清退的
通知》均不予理睬,无奈之下,上诉人于 2023 年 8 月 28 日将被上诉人存放于库
房中的货架等设备拆除移走,之后又进行了一系列的工程恢复,直至 2023 年 9月 22 日才将库房恢复到环博达公司的收回标准,环博达公司收取上诉人的房屋
租金也是到 2023 年 9 月份。因此,被上诉人实际交回库房时间应为 2023 年 9
月 22 日。
一审法院认为上诉人为避免扩大损失,应及时收回房屋。但库房 5485.81 平方米,面积比较大,被上诉人在库房内安装了冷库、搭建了办公室、重型货架、轻型货架等,拆除非常复杂,对冷却管道、地基管道、固定货架的膨胀螺栓及坑洞复原时间较长。上诉人 5 月 31 日向被上诉人送达的《关于库房设备设施清退
的通知》要求其 6 月 5 日前答复。从 6 月 6 日至法院认定的 6 月 30 日只有 25
天的时间,上诉人不可能做到将房屋收回(达到房东标准),故一审法院酌定的收回时间与实际收回时间相差过大,酌定时间不合理,显失公平。一审法院关于延迟占有使用费的数额认定少了 2043222.85 元 (5485.81 平方米*2.217 元/日*82
二、一审判决酌定的违约金数额过低,远不足以弥补上诉人的实际损失。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签订的《库房租赁合同》24.2 约定:承租人同意,一旦本合同或者库房的任何一部分根据第 24 条被出租人终止...承租人除应向出租人支付截至该等终止日其在本合同项下累积到期但未付的所有仓储费以及所有其它应付款项外,还应当向出租人支付:(1)按照以下标准计算所得的违约金:
(a)若上述合同解除日发生在第 1、第 2 或第 3 个租赁年度内,则违约金为届
时 12 个月仓储费金额。
本案中被上诉人违约以及合同解除发生在第 2 个租赁年度内,因此上诉人按照合同约定主张 12 个月租金作为违约金有理有据。一审法院仅仅酌定了两个月的租金作为违约金,低于上诉人向环博达公司承担的违约金,远不足以弥补上诉人的损失。
三、一审判决中将被上诉人遗留的设备设施折价 20 万元抵扣占有使用费,
系判决错误。
首先,双方并未就剩余设备设施的处置问题达成一致意见。我方人员王琪石与向京革微信聊天内容显示,向京革并没有决策权,也未行使决策权,而是需
要上报公司,之后就没有了音信。2023 年 5 月 31 日,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发送了
《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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