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3-28
公告编号:2025-003
证券代码:833228 证券简称:中电国服 主办券商:平安证券
中国电子进出口国际电子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4 年 9 月 6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4 年 9 月 11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2024 年 8 月 27 日,中国电子进出口国际电子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淀法院”)提交《民事起诉状》。
2024 年 9 月 11 日,海淀法院受理本案,案号(2024)京 0108 民初 66103 号。
2025 年 1 月 17 日,公司收到海淀法院发出的《传票》。
2025 年 2 月 25 日 9 时 30 分,本案件在中关村法庭第六法庭开庭审理。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中国电子进出口国际电子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戴松悦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本公司
公告编号:2025-003
2、 被告一
姓名或名称:石狮迈吉制衣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秋敏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3、 被告二
姓名或名称:许秋敏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18 年 4 月 10 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编号:
ZDSC2018-001/002,下称“《购销合同》”)。《购销合同》第一条“产品名称…”
约定:“供方(即被告一)于 2018 年 5 月 22 日前以 1,354,061.72 元的价格提供
相应数量的女上衣、女裤给原告”;第八条“结算方式及期限”约定:“交货后,在供方提供全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付款”;第十一条约定:“供方提供的1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有不实,或不符造成需方无法退税的损失的责任由供方承担”。《购销合同》签订后,被告一提供了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税款共计 186,767.12 元),原告向被告一支付了所有货款。
2018 年 5 月,原告将《购销合同》项下购得货物出售给案外人伟璘(香港)
有限公司,并就《购销合同》项下的缴纳的增值税款向税务机关申报退税,申报
退税额为 186,767.12 元。2024 年 4 月 22 日,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第二税
务分局向原告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通知书编号:京税二局通(2024)298-1号】,通知原告补缴已退税款,其中载明:“你单位申报的所属期为 201805 申报批次为 01 的出口退税业务已办理出口退(免)税,取得退税款 186,767.12 元。经调查核实,你单位该笔出口退税业务中存在“本次调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货物名称、数量与被调查企业的发货单、出口单及相关国内运输单据等凭证上的相关内容不符(数量属合理损益的除外)”的情形。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要求原告于 2024 年5 月 7 日前到主管税务机关补缴税款”,并通知原告《购销合同》项下的发票经查验无效。
由于被告一向原告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符合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的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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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导致原告就《购销合同》项下得货款无法依法退税,根据《购销合同》第十一条的约定,应当由被告一应当向原告赔偿因无法退税遭受的损失。
又,被告二是被告一的唯一股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据此,被告二应当就被告一所负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另,《购销合同》第十条约定:“双方友好协商,如协商不成,则提交需方(原告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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