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3-28 15:34:49 股吧网页版
中电国服: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3-28


公告编号:2025-003

证券代码:833228 证券简称:中电国服 主办券商:平安证券
中国电子进出口国际电子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4 年 9 月 6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4 年 9 月 11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2024 年 8 月 27 日,中国电子进出口国际电子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淀法院”)提交《民事起诉状》。
2024 年 9 月 11 日,海淀法院受理本案,案号(2024)京 0108 民初 66103 号。
2025 年 1 月 17 日,公司收到海淀法院发出的《传票》。

2025 年 2 月 25 日 9 时 30 分,本案件在中关村法庭第六法庭开庭审理。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中国电子进出口国际电子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戴松悦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本公司

公告编号:2025-003

2、 被告一

姓名或名称:石狮迈吉制衣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秋敏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3、 被告二

姓名或名称:许秋敏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18 年 4 月 10 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编号:
ZDSC2018-001/002,下称“《购销合同》”)。《购销合同》第一条“产品名称…”
约定:“供方(即被告一)于 2018 年 5 月 22 日前以 1,354,061.72 元的价格提供
相应数量的女上衣、女裤给原告”;第八条“结算方式及期限”约定:“交货后,在供方提供全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付款”;第十一条约定:“供方提供的1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有不实,或不符造成需方无法退税的损失的责任由供方承担”。《购销合同》签订后,被告一提供了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税款共计 186,767.12 元),原告向被告一支付了所有货款。

2018 年 5 月,原告将《购销合同》项下购得货物出售给案外人伟璘(香港)
有限公司,并就《购销合同》项下的缴纳的增值税款向税务机关申报退税,申报
退税额为 186,767.12 元。2024 年 4 月 22 日,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第二税
务分局向原告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通知书编号:京税二局通(2024)298-1号】,通知原告补缴已退税款,其中载明:“你单位申报的所属期为 201805 申报批次为 01 的出口退税业务已办理出口退(免)税,取得退税款 186,767.12 元。经调查核实,你单位该笔出口退税业务中存在“本次调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货物名称、数量与被调查企业的发货单、出口单及相关国内运输单据等凭证上的相关内容不符(数量属合理损益的除外)”的情形。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要求原告于 2024 年5 月 7 日前到主管税务机关补缴税款”,并通知原告《购销合同》项下的发票经查验无效。

由于被告一向原告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符合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的要

公告编号:2025-003

求,导致原告就《购销合同》项下得货款无法依法退税,根据《购销合同》第十一条的约定,应当由被告一应当向原告赔偿因无法退税遭受的损失。

又,被告二是被告一的唯一股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据此,被告二应当就被告一所负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另,《购销合同》第十条约定:“双方友好协商,如协商不成,则提交需方(原告方……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