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5-19 18:45:02 股吧网页版
欧康医药: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欧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5-19

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欧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欧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

德恒 15G20250012-01 号
致:成都欧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接受成都欧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赵禹吉律师、张瑞雪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成都欧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资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
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2025 年 4 月 15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5 年 5 月 16 日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会。

2025 年 4 月 17 日,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bse.cn)
刊登了《成都欧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召集人、会议审议的事项及会议召开的方式,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会议,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行使表决权,以及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登记办法,告知了会议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其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16 日 15:00 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网络
投票起止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15 日 15:00 至 2025 年 5 月 16 日 15:00。本次股东会
召开的时间、地点与《股东大会通知》所披露的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成员系经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公司董事具有担任董事的合法资格;公司董事会不存在不能履行职权的情形。

本次股东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5 年 5 月 12 日,股权登记日与本次会议召开
日期之间间隔不超过 7 个工作日。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资料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数据资料,参加本次股东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1 人,所持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56,460,49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0716%。其中:出席现场会议并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11 人,所持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56,460,49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