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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04-27 20:06:45 股吧网页版
美创医疗:对外担保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0-04-27


证券代码:833234 证券简称:美创医疗 主办券商:华西证券

成都美创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0年4月26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担保 制度>》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此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此议案尚需提交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成都美创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成都美创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风险管理,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成都美创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
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
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
和。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四条 公司财务部作为担保业务主管部门,协助董事会,履行以下职能:

(一)对需要公司审批的全资子公司及公司本部担保业务的审核并提出审核建议;

(二)对控股子公司担保业务的备案;

(三)对公司担保业务的日常监督检查;

第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原则上不得对外提供担保,特殊情况需对外提供担保的,必须经其有权机构批准后报公司财务部备案。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 担保条件及审批

第六条 公司可依法提供以下指定种类的担保:

(一)为解决流动资金的专项贷款和其他经营业务所需资金或银行授信等融
资活动提供的担保;

(二)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

(三)在满足第七条所列条件下,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外的互保单位提供保 证担保。

第七条 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外的互保单位提供保证担保时,应同时满足
下列条件:

(一)在建立新的互保单位前应组织相关人员对互保单位主体资格、资产质 量、财务状况、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价,对已建立起互保关系 的单位,应关注和跟踪其上述信息的变化,定期做出评价。评价的结果是互保单位的经 营情况、财务状况良好,信誉较好,具有适当的承保能力;

(二)经担保决策机构审批已与互保方签署互保协议;

(三)审查和评价互保单位要求的担保业务,确认符合互保条件;

(四)已发生的互保金额相对平衡,担保时间大致相当。

第八条 对外担保应当要求被担保单位提供反担保措施,同时通过调查了解
反担保提供方主体资格、项目合法性以及资产质量、信用状况等,确定反担保的提 供方具备实际承保能力。

第九条 对外担保的授权审批权限

下述对外担保情形,必须经股东大会审批通过:

(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的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股东大会在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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