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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1-12 16:46:51 股吧网页版
关于对扬州江亚消防药剂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19-11-12

关于对扬州江亚消防药剂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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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扬州江亚消防药剂股份有限公司 ( 简称江亚消防),住所地:
扬州市江都区仙女镇砖桥向阳路 9 号。
陈磊, 男, 1987 年 9 月出生, 时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于英, 女, 1967 年 2 月出生, 时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财务总监。
鲍远才, 男, 1964 年 7 月出生, 时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 江亚消防有以下违规事实:
2019年 1月 30日,江亚消防以 1月 28日的总股本 10,500,000
股为基数,以未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5
元(含税),涉及金额 1,575,000 元。上述事项发生于 2018 年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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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报告披露前,且未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未以临时公告形
式披露。
江亚消防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第 4.1.2 条,《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权益分派业务指南》、《全国中
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
披露规则》)第四十条的规定,构成权益分派及信息披露违规。
针对上述违规行为, 时任董事长陈磊、 财务总监于英、 董事
会秘书鲍远才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业务规则》
第 1.4、 1.5 条的规定, 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业务规则》第 6.1 条和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
则》第十四条的规定,我司做出如下决定:
对江亚消防、 陈磊、 于英、 鲍远才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
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业务规则》、《 信息披露规则》等业务规则诚
实守信、规范运作,进一步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提高全员合规意
识和风险意识。 特此告诫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充分重视
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
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对于上述惩戒,我司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 3 -
挂牌公司应自收到本自律监管决定书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及时
披露相应信息。
全国股转公司公司监管部
2019 年 11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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