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5
证券代码:833242 证券简称:领航文化 主办券商:国泰海通
北京鲁视领航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5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本制
度,本制度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北京鲁视领航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鲁视领航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对外担保管理,规范公司担保行为,控制和降低担保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 全,根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北京鲁视领航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的债务
行为。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
第三条 本制度所述对外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四条 本制度所述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额与公司子公司对外担保额之和。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不得对外提供任何担保,子公司对外担保需得到母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授权。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且反担保具有可执行性。反担保物价值应不低于担保金额的150%,且该价值应由公司认可的独立评估机构出具书面评估报告并经公司确认。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决策权限
第八条 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因董事回避表决导致参与表决的董事人数不足董事会全体成员 2/3 的,该对外担保事项交由股东会表决。应由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以特别决议形式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进行审议,且须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对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合并报表资产总额 30%的对外担保应当取得出席股东会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 2/3 以上表决通过。
第九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 本公司及本公司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三)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四) 对关联方或者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五)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六) 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
(七) 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第十条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一条 对于被担保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 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骗取公司担保的;
(二) 前一会计年度亏损的,但该担保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的控股子公司除外;
(三) 被担保单位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至本次担保申请时尚未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的;
(四) 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且没有改善迹象的;
(五) 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六) 相关法规规定的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的受理及审核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由财务部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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