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5-27 15:53:10 股吧网页版
龙辰科技: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5-27


证券代码:833243 证券简称:龙辰科技 主办券商:国泰海通
湖北龙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股东会审议,并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生效。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湖北龙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规范湖北龙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本公司”或“公司”)对外担保的管理,保护公司财产安全,加强银行信用管理和担保管理,降低经营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湖北龙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他人提供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合理评估风险,谨慎判断被担保人的履约能力,

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不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比照本办法规定执行;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是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公司一切对外担保行为,须按程序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的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五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 应当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公司对外担保金额、担保总额、被担保人资产负债率等达到以下标准的,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五)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前款第(一)(二)(三)项的规定。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汇总披露前述担保。

第六条 未经公司批准,公司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也不得请外单位为其提供担保。

其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按照其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达到本制度第五条规定的股东会审议标准的,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应当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尽可能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谨慎判断反担保的提供方的实际承担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或其指定的第三人应当提供反担保,反担保的范围应当与公司提供担保的范围相当。

第八条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为他人提供反担保的,应当比照担保的相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为以自身债务为基础的担保提供反担保的除外。

第九条 公司为关联方或者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 应
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第十条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述规定为他人提供担保,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担保对象或提供资料不充分时,公司不得为其提供担保,但该被担保对象为公司合并……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