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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21 17:30:01 股吧网页版
龙辰科技: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龙辰科技北交所上市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21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龙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二〇二五年十月

www.junhe.com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北大街 8 号华润大厦 20 层

目 录

第一部分 关于《审核问询函》之回复...... 5
第二部分 关于《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之更新...... 17
一、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17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主体资格...... 17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并上市的实质条件...... 17
四、发行人的设立...... 17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18
六、发起人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18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18
八、发行人的业务...... 18
九、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 19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38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45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51
十三、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51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51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53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53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58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60
十九、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60
二十、发行人的涉诉、仲裁或行政处罚...... 60
二十一、本次发行上市涉及的相关承诺及约束措施...... 60
二十二、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60
二十三、结论意见...... 61
附件一:专利权...... 63
附件二:融资合同...... 74
附件三:担保合同...... 77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龙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湖北龙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湖北龙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辰科技”或“发行人”)委托,作为其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证券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的要求,按照《编报规则第 12 号》的相关规定,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事宜,
于 2025 年 6 月 25 日出具了《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龙辰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和《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龙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鉴于北交所于 2025 年 7 月 28 日下发《关于湖北龙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本次发行上市的报告期更新为 2022 年度、2023 年度、2024 年度和2025 年 1-6 月(以下简称“报告期”),天健就发行人报告期内的财务情况进行审计并出具了《审计报告》(天健审〔2023〕268 号、天健审〔2024〕3434 号、天健审〔2025〕8106 号、天健审〔2025〕16161 号),同时发行人的《招股说明书》等相关申报文件也发生了相应的修订。

就此,本所律师在对发行人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情况进行进一步查验的基础上,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就《审核问询函》进行回复(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第一部分),并就报告期更新后的《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书》有关内容进行修改、补充或进一步说明(详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第二部分)。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发行并上市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会计、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相关数据等事宜发表意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引述有关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内控报告、市值分析报告等报告及前述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以及发行人相关数据,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该等报告、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本所并不具备核查并评价该等报告、数据、结论的适当资格。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律师按照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在已出具律师文件所依据的事实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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