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20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龙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关于落实上市委员会审议会议意见的函之
回复意见
二〇二六年三月
www.junhe.com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北大街 8号华润大厦 20层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龙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关于落实上市委员会审议会议意见的函之
回复意见
致:北京证券交易所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湖北龙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辰科技”或“发行人”或“公司”)委托,作为其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证券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的要求,按照《编报规则第 12 号》的相关规定,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事宜出具了 《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等相关律师文件,以下统称“已出具律师文件”。
就北京证券交易所于 2026 年 2 月 27 日下发的《关于落实上市委员会审议会
议意见的函》中需要进一步落实意见的相关问题,本所对相关问题进行了核查,并出具本回复意见。
除有特别说明外,本所在已出具律师文件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和假设同样适用于本回复意见。除非另有所指,本回复意见所使用简称的含义与已出具律师文件中所使用简称的含义相同。对于本回复意见所提及的事项,以本回复意见为准。其中,对于涉及到业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问题的回复,本所律师作为非财务专业人士,基于合理信赖原则,主要参考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的回复文件。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本回复意见如下:
问题 2. 请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全面自查披露文件中相关信息的准确性
回复:
本所已会同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对历次提交的披露文件进行全面复核与逐项核对,对披露文件中存在数据笔误及错别字的内容予以更正。相关更正内容主要系笔误,不涉及财务报表或核心数据的更正。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各中介机构已对历次提交的披露文件中存在的数据笔误及错别字进行了全面更正,发行人的披露信息真实、可靠,相关更正不会对发行人的经营业绩以及财务内控的规范性与有效性构成影响,亦不会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问题 3. 除上述问题外,请发行人、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对照《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46 号——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司招股说明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47 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申请文件》《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如存在涉及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条件、信息披露要求以及影响投资者判断决策的其他重要事项,请予以补充说明。
回复:
经本所律师对照《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46 号——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司招股说明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47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申请文件》《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审慎核实,除已披露的信息外,不存在涉及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条件、信息披露要求以及影响投资者判断决策的其他重要事项。
(以下无正文,为签章页)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龙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关于落实上市委员会审议会议意见的函之回复意见》之签章页)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单位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
华 晓 军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
游 弋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