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6-18
公告编号:2024-028
证券代码:833244 证券简称:骏环昇旺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江苏骏环昇旺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仲裁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申请人
(二)收到仲裁通知书的日期:2024 年 2 月 2 日
(三)仲裁受理日期:2024 年 1 月 31 日
(四)仲裁机构的名称:南京仲裁委员会
(五)反请求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公司于 2024 年 6 月 18 日收到南京仲裁委员会发出的《南京仲裁委员会裁决
书》(2024)宁裁字第 170 号。
二、本次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申请人
姓名或名称:江苏骏环昇旺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国民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2、 被申请人
姓名或名称: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主要负责人:任牛
公告编号:2024-028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合同关系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根据公司与被申请人于 2017 年签订的《江苏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服务平台合
作协议》中约定的仲裁条款,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24 日向南京仲裁委提出仲裁申
请。
(三)仲裁请求和理由
依据与被申请人所签署的有关协议,本公司提出如下仲裁请求:
1、请求南京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被申请人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支付拖欠的服务费用共计 113766.2 元以及逾期付款损失为 22397.3 元(( 2024)宁裁字第 170 号);
2、上述案件由被申请人承担律师费用;
3、上述案件由被申请人承担全部仲裁费用。
三、本次仲裁案件进展情况
(一)仲裁裁决情况
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庭裁决如下:
1、被申请人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应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江苏骏环昇旺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服务费用 113766.2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 113766.2 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
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1.5 倍的标准,自 2020 年 7 月 16 日起至实际支付
之日)。
2、被申请人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应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江苏骏环昇旺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 8800 元。
3、本案仲裁费用 6149 元,全部由被申请人承担。该费用已由申请人全部预交,被申请人应将其承担的仲裁费用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申请人。
被申请人逾期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公告编号:2024-028
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裁决书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四、本次仲裁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仲裁系公司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未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对改善公司现金流有积极意义,不会对公司资金造成不利影响。
(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公司将积极妥善处理后续事项,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备查文件目录
《南京仲裁委员会裁决书》(2024)宁裁字第 170 号。
江苏骏环昇旺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6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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