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3-13
北京市京轩律师事务所
关于
北京澳佳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三月
关于北京澳佳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北京澳佳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1 号-信息披露》(以下简称“信息披露指引”),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以及北京澳佳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市京轩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协议》,受公司委托,本所指派张红艳律师、杨君律师出席
公司于 2026 年 3 月 12 日召开的 2025 年年度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
东大会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本次所发表的法律意见,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形成。在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审查和见证后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所涉及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公司己向本所保证和承诺,公司向本所律师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己向本所
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细则》的要求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真实性、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所律师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本所及本所律师将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信息披露细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职精神,对与出具法律意见有关的文件材料及证言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场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正 文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公司董事会于 2026 年 2 月 8 日召开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
议 ,决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2026 年 2 月 10 日,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的信
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en)上发布了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编号:2026-010) (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就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做出了说明;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己按照《公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己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等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于 2026 年 3 月 12 日上午 9 点召开,由公司董
事长冯广祥先生主持。
经核查,本所律师确认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与《会议通知》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人员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股东的身份证明及参会股东登记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
17 人,均为截至 2026 年 3 月 12 日(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
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59,049,16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85.52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负责人及本所见证律师。
(二) 会议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董事会作为本次会议召集人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和《公司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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