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22
证券代码:833251 证券简称:东忠科技 主办券商:财通证券
杭州东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0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该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
避表决。
该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杭州东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杭州东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切
实保护公司、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杭州东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第三条 主办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根据本规则和全国股转系统其他业务规则的规定,对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四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五条 除依法或者按照本制度和相关规则需要披露的信息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或者按照本制度和相关规则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公司应当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避免选择性披露,不得利用自愿披露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信息的,应当明确预测的依据,
并提示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六条 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信息披露事务、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投资者关系管理、股东资料管理等工作。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空缺期间,公司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责,并在三个月内确定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人选。公司指定代行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责。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挂牌时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报备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职业经历及持有公司股票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在相关决议通过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将最新资料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
第八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信息披露规则》和相关规则披露的信息,应当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以下简称“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的披露时间。
公司同时有证券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其在境外证券交易所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同时披露。
第九条 公司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并将信息披露文件及备查文件送达主办券商。拟披露信息经主办券商事前审查后,由主办券商上传至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应当与主办券商约定预留合理的审查时间。
第十条 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本制度规定的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公司可以不予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披露的,公司应当披露。
第十一条 在内幕信息被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交易。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情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和澄清公告等。
第二章 定期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可以披露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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