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9
证券代码:833256 证券简称:永华光电 主办券商:湘财证券
厦门永华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5年12月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本规则,本规则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厦门永华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厦门永华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和规范公司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树立公司在投资公众中的诚信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85 号)、《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1 号》(证监会公告[2013]1 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有关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各种方式的投资者关系活动,加强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挂牌公司了解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五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
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六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员工不能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及机构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具体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事务,负责投资
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
则,并负责具体的落实和实施。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就投资者关系管理
进行全面和系统的培训。
第十一条 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董事会秘书应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及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和指导。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
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三章 自愿性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通过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各种活动和方式,自愿地披露现行法
律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信息以外的信息。若公司对自愿性披露的信息有疑问,在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咨询后决定披露与否。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遵循公平原则,使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
者、机构、专业投资者能在同等条件下进行投资活动,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就公司经营状况、
经营计划、经营环境、战略规划及发展前景等持续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帮助投资者作出理性的投资判断和决策。
第十六条 公司在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的信息时,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十七条 在自愿性信息披露过程中,当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已披露信息
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者已披露的预测难以实现时,公司对已披露的信息及时进行更新。对于已披露的尚未完结的事项,公司有持续和完整披露的义务,直至该事项最后结束。
第十八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规和规则规定
应披露的重大信息,要及时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告,并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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