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3-25
公告编号:2025-013
证券代码:833269 证券简称:华美牙科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成都华美牙科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4 年 7 月 19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4 年 7 月 19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公司于 2025 年 3 月 21 日收到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通过短信电子送达的
(2024)渝 0103 民初 26797 号判决书。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成都华美牙科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荣长根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重庆市万州区华美紫馨整形美容医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林卫星
公告编号:2025-013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原告成立于 2011 年 1 月 6 日,主要从事医疗机构经营、医疗机构项目投
资,是我国西南首家新三板上市牙科企业。原告持有的第 1687940 号商标,核
定使用服务项目为第 42 类“医疗诊所、牙科”,注册有效期限为 2001 年 12 月
21 日至 2011 年 12 月 20 日,后经续展注册有效期至 2031 年 12 月 20 日。
原告持有的第 3588191 号“华美”商标,核定使用服务项目为第 44 类“按
摩(医疗)、医院、保健、整形外科、头发移植、芳香疗法、护理(医务)、心理
专家”,注册有效期限为 2005 年 7 月 21 日至 2015 年 7 月 20 日,后经续
展注册有效期至 2025 年 7 月 20 日。
被告重庆市万州区华美紫馨整形美容医院有限公司作为同业经营者,明知“华美”为原告高知名度的商标,仍将“华美”作为其字号注册使用,经营整形服务,明显具有攀附原告“华美”商标知名度的恶意,足以误导公众、混淆市场主体,损害了成都华美的合法利益,根据《商标法》第五十八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构成不正当竞争。
被告重庆市万州区华美紫馨整形美容医院有限公司“医学美容 连锁品牌”、
“20 年·28 城·33 院”、“领衔 20 年 连锁 28 城”、“23 年品牌实力沉淀”
“24 年品牌实力沉淀”、“24 年·29 城·36 院”的宣传没有事实依据,属于虚假宣传。前述虚假宣传的目的是吸引不明真相的消费者前去消费,谋取不正当的竞争利益,不当分享原告“华美”品牌利益,抢夺本该属于原告的交易机会,削弱原告的竞争优势,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虚假宣传。原告与该项宣传具有直接利益关系,有权对该项宣传行为提出权利主张。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 1687940 号、第 3588191 号“华美”注
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立即停止在经营场所及其他形式的商业活动中使用“华美”字样;
2、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华美”字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公告编号:2025-013
并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含有“华美”字样;
3、判令被告立即停止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4、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人民币 499 万元;
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调解情况
原告与被告双方均未接受调解。
(二)诉讼裁判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3 月 21 日收到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通过短信电子送达
的(2024)渝 0103 民初 26797 号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一、被告重庆市万州区华美紫馨整形美容医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成都华美牙科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第 1687940 号“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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