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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5-19 17:18:01 股吧网页版
华美牙科: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5-19


公告编号:2025-024

证券代码:833269 证券简称:华美牙科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成都华美牙科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5 年 5 月 19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5 年 5 月 14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公司于2025年5月19日收到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通过短信电子送达的
(2025)渝 01 民终 4618 号传票,《传票》载明:将于 2025 年 6 月 6 日 9 点 30
分开庭审理,本次开庭为该重大诉讼案件的二审开庭,受理法院由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变更为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成都华美牙科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荣长根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重庆市万州区华美紫馨整形美容医院有限公司

公告编号:2025-024

法定代表人:林卫星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原告成立于 2011 年 1 月 6 日,主要从事医疗机构经营、医疗机构项目投
资,是我国西南首家新三板上市牙科企业。原告持有的第 1687940 号商标,核
定使用服务项目为第 42 类“医疗诊所、牙科”,注册有效期限为 2001 年 12 月
21 日至 2011 年 12 月 20 日,后经续展注册有效期至 2031 年 12 月 20 日。
原告持有的第 3588191 号“华美”商标,核定使用服务项目为第 44 类“按
摩(医疗)、医院、保健、整形外科、头发移植、芳香疗法、护理(医务)、心理
专家”,注册有效期限为 2005 年 7 月 21 日至 2015 年 7 月 20 日,后经续
展注册有效期至 2025 年 7 月 20 日。

被告重庆市万州区华美紫馨整形美容医院有限公司作为同业经营者,明知“华美”为原告高知名度的商标,仍将“华美”作为其字号注册使用,经营整形服务,明显具有攀附原告“华美”商标知名度的恶意,足以误导公众、混淆市场主体,损害了成都华美的合法利益,根据《商标法》第五十八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构成不正当竞争。

被告重庆市万州区华美紫馨整形美容医院有限公司“医学美容 连锁品牌”、
“20 年·28 城·33 院”、“领衔 20 年 连锁 28 城”、“23 年品牌实力沉淀”
“24 年品牌实力沉淀”、“24 年·29 城·36 院”的宣传没有事实依据,属于虚假宣传。前述虚假宣传的目的是吸引不明真相的消费者前去消费,谋取不正当的竞争利益,不当分享原告“华美”品牌利益,抢夺本该属于原告的交易机会,削弱原告的竞争优势,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虚假宣传。原告与该项宣传具有直接利益关系,有权对该项宣传行为提出权利主张。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 1687940 号、第 3588191 号“华美”注
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立即停止在经营场所及其他形式的商业活动中使用“华美”字样;

公告编号:2025-024

2、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华美”字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含有“华美”字样;

3、判令被告立即停止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4、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人民币 499 万元;

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调解情况

原告与被告双方均未接受调解。
(二)诉讼裁判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3 月 21 日收到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通过短信电子送达
的(2024)渝 0103 民初 26797 号判决书。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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