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8-07
证券代码:833269 证券简称:华美牙科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成都华美牙科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申请人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5 年 5 月 19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5 年 5 月 14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6 日收到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通过短信电子送
达的(2025)渝 01 民终 4618 号判决书。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申请人
姓名或名称:重庆市万州区华美紫馨整形美容医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卫星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2、 被申请人
姓名或名称:成都华美牙科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一)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侵害被上诉人商标专用权存在错误。
1.商标使用不构成近似。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使用的“华美”标识与被上诉人第 3588191 号“华美”商标、第 1687940 号“华美及图”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这一认定与事实严重不符。被上诉人的商标在牙科领域经过长期使用和宣传,已与牙科服务形成紧密联系。上诉人主要经营业务为整形美容服务,在该领域使用“华美”标识,无论服务内容、服务对象还是服务方式,都与牙科服务存在显著且本质的差异。
2.服务类型不构成类似。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提供的医疗整形、美容服务与案涉商标核定服务项目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缺乏充分的法律依据和事实支撑。根据《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基于尼斯分类第十二版》,牙科服务相应编号为 440113,整形外科为 440156,二者在行业分类、专业技能要求、服务目的等方面存在本质区别。
3.上诉人使用“华美”字号具有合理依据与正当性基础。上诉人使用“华美”字号具有充分的合理的来源和正当性。上诉人的字号来源于关联公司四川华美公司以及重庆华美公司,这两家公司在整形美容行业深耕多年,凭借自身的专业服务和市场运营,积累了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和影响力。事实上,上诉与重庆华美公司在业务、人员等方面存在紧密联系,一审法院未对此关键证据进行深入审查。上诉人作为关联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延续使用“华美”字号,是基于行业内部紧密的业务关联和字号传承,尽管各公司在法律上是独立法人,但在行业发展的脉络中,字号传承是一种常见且合理的现象,它承载着企业的历史、文化和品牌价值。在被上诉人获得商标授权之前,四川华美公司、重庆华美公司已在整形美容行业积极开展业务,积累了稳定的客户群体和良好的市场声誉。上诉人基于这种行业关联使用“华美”字号,并非恶意侵权,一审法院对此未予充分考虑,导致认定错误。
(二)一审法院判定上诉人企业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该判定在事实依据层面存在缺失。
1.被上诉人商标的影响力并未延伸到上诉人所涉的经营领域。一审法院忽视
了案涉商标在上诉人成立时的实际影响力范围。在 2010 年 7 月上诉人成立时,被上诉人的商标使用范围主要集中在四川省地域,且局限于牙科、口腔医院领域,尚未在该领域的市场中占据一席之地。被上诉人提及的广州华美公司的广告宣
传,发生在 2019 年 1 月 18 日获得商标授权之前,与被上诉人并无直接关联,
不能将其之前使用“华美”标识积累的商誉归属于案涉商标。因此,上诉人在成立时使用“华美”字号,主观上不存在攀附被上诉人商标知名度的故意。在当时的市场环境下,上诉人所在的万州地区消费者对被上诉人的商标并不熟悉,上诉人使用“华美”字号不会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或误认,一审法院对此事实认定不清。
2.双方服务差异大,不易造成混淆。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主营业务差异明显,上诉人专注于整形美容服务,被上诉人主要从事牙科服务,双方在服务内容、经营模式、消费群体等方面存在巨大差异。消费者在选择服务时,会根据自身需求和对不同服务的认知,清晰地区分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服务。即使案涉商标核准注册时间早于上诉人企业名称登记时间,消费者不会因为上诉人企业名称中含有“华美”二字,就将上诉人的整形美容服务与被上诉人的牙科服务混淆,或认为二者存在特定联系。
(三)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虚假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错误。
1.一审未考量行业模式与品牌关联错判虚假宣传。上诉人在对外宣传中使用“医学美容连锁品牌”“24 年品牌实力沉淀”“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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