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6-24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蓝思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20]A0362 号
致:山东蓝思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及山东蓝思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蓝思种业”)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蓝思种业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与公司章程的要求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了核查和验证(以下简称“查验”)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本所律师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和公司章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查验,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 2020 年 5 月 29 日召开的蓝思种业第二届董事会第
七次会议决定召集。2020 年 6 月 1 日,蓝思种业董事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
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上刊登了《山东蓝思种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和《山东蓝思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上述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地址及联系人等事项。同时,公告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并对有关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0 年 6
月 23 日(星期二)上午 9:00——12:00 在山东省日照市海曲中路 63 号建行大厦
三层会议室召开。
经查验,蓝思种业董事会已按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蓝思种业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已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蓝思种业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蓝思种业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定召集并发布公告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蓝思种业董事会。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计 2 人,代表股份82,450,000 股,占蓝思种业股本总额的 81.18%。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有蓝思种业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蓝思种业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蓝思种业已公告的会议通知所列出的议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逐项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 2019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 82,450,000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份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2.审议通过《关于 2019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 82,450,000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份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3.审议通过《关于 2019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 82,450,000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份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4.审议通过《关于 2019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 82,450,000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同意股份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5.审议通过《关于 2020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 82,450,000 股,反对 0 股,弃权 0 股,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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