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9-06-04
关于对辽宁北旺农牧股份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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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1566
当事人:
辽宁北旺农牧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北旺农牧), 注册地址:
辽宁省锦州市北镇市南关社区 102 线西侧百米转盘西北角号。
李文明,男, 1952 年 8 月出生, 北旺农牧董事长。
苏曼曼,女, 1980 年 6 月出生, 北旺农牧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 北旺农牧存在以下信息披露违规情形:
2018 年 7 月 30 日,北旺农牧披露了《 2018 年第四次临时
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根据公告,本次会议召开方式为现场召开。
2018 年 8 月 17 日,北旺农牧披露了《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
大会决议公告》。公告显示,公司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于 2018 年 8 月 15 日现场召开,出席会议股东 28 人。 经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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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年 8 月 15 日会议召开当日,股东大会未能按照股东大会
通知中的程序实际现场召开。在会议签到表上进行签字登记的
股东并未实际参加会议,在会议文件上签字表决股东亦未实际
到现场出席会议并当场表决。
2018 年 11 月 27 日,根据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2018)
京 0105 民初 80693 号民事判决书,公司实际未以现场形式召开,
亦未履行该变更通知程序,属于会议召集程序有瑕疵,判决撤
销公司于 2018 年 8 月 17 日作出的《辽宁北旺农牧股份公司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北旺农牧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第 1.4 条、第 1.5
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细则》(以下简称《信
披细则》)第四条的规定。
董事长李文明、董事会秘书苏曼曼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
责,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业务规则》第 1.4 条、
第 1.5 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 根据《业务规则》 第 6.1 条、《信
披细则》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我司作出如下决定:
对北旺农牧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李文明、 苏曼曼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北旺农牧作为挂牌公司, 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全国股转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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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业务规则, 诚实守信、规范运作, 进一步健全内控制度,提高
全员合规意识和风险意识。 特此告诫北旺农牧, 应当充分重视
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李文明、苏曼曼, 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
则,诚实守信, 勤勉尽责。特此告诫李文明、 苏曼曼,应当充分
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北旺农牧应当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二个转让日内,在我
司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公布收到本决定书的相关情况。
全国股转公司
2019 年 5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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