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9-06-04
公告编号:2019-044
证券代码:833278 证券简称:北旺农牧 主办券商:东北证券
辽宁北旺农牧股份公司
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19年5月31日
诉讼受理日期:-
受理法院的名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二、 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 (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武汉雷石久誉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王宇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不详、不详
(二) (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辽宁北旺农牧股份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竺悦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暂无、暂无
公告编号:2019-044
(三) 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辽宁北旺农牧股份公司董事会于2019年4月9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披露《辽宁北旺农牧股份公司关于调整股东大会届次暨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根据该公告内容:
“辽宁北旺农牧股份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公司2018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于2018年12月6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露平台(www.neeq.com.cn)披露了公司《关于召开2018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公告编号:2018-100),因工作安排原因,公司2018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延期召开,公司已于2018年12月19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統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披露了公司《关于2018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延期召开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08)。现因会议时间定于2019年4月24日,故将“2018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届次调整为“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本案原告武汉雷石久誉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认为,北旺农牧2018年12月19日《关于2018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延期召开的公告》内容不等同于一般延期召开的公告,前述公告内容并未确定具体延期召开的时间。
此外,原告认为北旺农牧并非因为信息披露所描述的工作安排原因而延期召开该次股东大会,而是原告曾于2018年与被告北旺农牧
公告编号:2019-044
就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撤案纠纷一案在贵院以及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产生争议,2018年12月,该案贵院已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本想重新召开股东大会审议终止挂牌事宜,却因原告后就该案提起上诉,被告才无奈延期召开股东大会。
原告认为,本案所涉及“股东大会延期召开”的情形应当确系一个合理延期范围,审议召开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会决议自作出之日至今已逾半年的时间,在此期间,公司的经营情况业已发生重大变化,因此对于原告认为具体延期至何日召开股东大会以及延期后的股东大会审议内容均应当重新进行审议。
根据北旺农牧本次股东大会延期通知,《通知》发出落款主体为公司董事会,但原告认为在董事会内部却未履行相应程序,此行为应当属于违反辽宁北旺《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的约定,确系本次股东大会召集程序存在重大瑕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法释(2017)16号)的规定,原告认为,辽宁北旺农牧股份公司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违反《辽宁北旺农牧股份公司章程》规定,决议应当予以撤销。
公告编号:2019-044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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