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14
北京德和衡(佛山)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三求光固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
之法律意见书
德和衡证律意见(2026)第 001 号
致:广东三求光固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和衡(佛山)律师事务所(简称“本所”)接受广东三求光固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的委托,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执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三求光固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指派律师姚佳瑜、何艳红出席了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下称“本次股东会”),现就公司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信息披露规则》《管理办法》和《执业规则》的要求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而使用,非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公司向本所及经办律师保证和承诺:公司为本次律师见证所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以及向本所律师做出的口头说明均真实、合法、有效、完整,已向本所律师披露了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和文件,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基于前述事实和承诺,现根据本所律师对事实的了解及对法律的理解,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根据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及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
会通知公告》,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定于 2026 年 4 月 11 日下午
15:30。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于 2026 年 3 月 10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
(http://www.neeq.com.cn)上公开发布了《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通知公告》(下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会议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等,并说明了登记在册的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其中,不包含优先股股东,不包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及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以及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公司本次股东会于 2026 年 4 月 11 日下午 15:30 时于广东省肇庆市德庆县德
城街道工业园创业路 10 号以现场会议的方式召开,本次现场会议由董事长刘继强主持。
经本所律师验证与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审议的议案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公司本次股东会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为截至 2026 年 4
月 8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股份的全体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及股东登记的相关资料等,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 6 人,代表股份数为 62,978,22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90.39%。
(二)出席、列席本次股……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