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8-29
公告编号:2024-060
证券代码:833290 证券简称:瑞立达 主办券商:国金证券
东莞市瑞立达玻璃盖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二)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3 年 10 月 26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3 年 10 月 26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于 2023 年 12 月 7 日出具一审判决书【(2023)赣 0826
民初 4212 号】;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4 年 3 月 19 日出具民事调解书【(2024)
赣 08 民终 589 号】。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东莞市瑞立达玻璃盖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建军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本公司
2、 被告
公告编号:2024-060
姓名或名称:江西合力泰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海宁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原告与被告于 2020 年 4 月开始合作,向被告提供货物,截至开庭审理之日,
被告尚有 4,997,577.32 元货款尚未支付。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 4,997,577.32 元;
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以欠付货款金额为基数,按
LPR 的 1.5 倍计算利息,自 2023 年 3 月 1 日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于 2023 年 12 月 7 日出具一审判决书【(2023)赣 0826
民初 4212 号】,判决结果如下:
一、限被告江西合力泰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东莞市瑞立达玻璃盖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 4,997,577.32 元及逾期利息(以
4,997,577.32 元为基数,自 2023 年 11 月 10 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
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 1.5 倍计付);
二、限被告江西合力泰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东莞市瑞立达玻璃盖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保全申请费 5,000 元;
三、驳回原告东莞市瑞立达玻璃盖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二)二审情况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4 年 3 月 19 日出具民事调解书【(2024)
赣 08 民终 589 号】,调解协议如下:
一、江西合力泰科技有限公司应向东莞市瑞立达玻璃盖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编号:2024-060
支付货款 4,997,577.32 元,由江西合力泰科技有限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15 日前支
付 1,000,000 元;于 2024 年 5 月 31 日前支付 800,000 元;于 2024 年 6 月 30 日
支付 800,000 元;于 2024 年 7 月 31 日前支付 800,000 元;于 2024 年 8 月 31 日
前支付 800,000 元,剩余款项 797,577.32 元于 2024 年 9 月 30 日前支付完毕。
二、若江西合力泰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上述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相应期限的款项以及保全费,则东莞市瑞立达玻璃盖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就剩余全部未付款
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以未支付的款项为基数,从 2023 年 11 月 10 日起至实
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 1 倍计付逾期利息。
三、限江西合力泰科技有限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15 日前向东莞市瑞立达玻璃
盖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保全申请费 5,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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