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3-04
公告编号:2025-001
证券代码:833290 证券简称:瑞立达 主办券商:国金证券
东莞市瑞立达玻璃盖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4 年 11 月 12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4 年 11 月 6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本案于 2025 年 3 月 3 日收到《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5)粤 19 民终 1490 号。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重庆速产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自满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东莞市瑞立达玻璃盖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建军
公告编号:2025-001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本公司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原告与被告签署《Sorting 检测维修服务合同》,截止起诉之日,尚有服务费3238607.40 元未支付。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服务费 3238607.40 元并支付截至 2024 年 6 月 6 日
逾期付款损失 73169.58 元;并以 3238607.40 元为基数,从 2024 年 6 月 7 日起按
LPR 为标准计算逾期付款损失至付清之日止。
二、诉讼费(包含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一审情况
本案一审判决为:
一、东莞市瑞立达玻璃盖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重庆速产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服务费 3238607.40 元;
二、东莞市瑞立达玻璃盖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重庆速产科技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损失(以 3238607.40 元为本金,按
照年利率 3.45%,从 2024 年 7 月 1 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
三、驳回重庆速产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二审情况
本案二审判决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尚未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公告编号:2025-001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导致公司部分账号冻结,执行阶段会对公司现金流产生不利影响。(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公司将积极妥善处理本次诉讼,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备查文件目录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5)粤 19 民终 1490 号
东莞市瑞立达玻璃盖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3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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