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19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东莞市瑞立达玻璃盖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二五年六月
关于东莞市瑞立达玻璃盖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东莞市瑞立达玻璃盖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东莞市瑞立达玻璃盖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杨文杰律师、许霜玉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东莞市瑞立达玻璃盖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本次会议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事项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本次会议审议议案的表决结果是否有效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涉及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件和以下事实进行了核查和现场见证,现就本次股东大会涉及的相关法律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已于2025年4月30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等议案,公司于2025年4月30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发布了《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公司发布的公告载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审议事项、有权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及其他有关事项。列明本次会议讨论事项,并按有关规定对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会议于2025年6月18日14:00在深圳市南山区学府路软件产业基地1栋C座10楼召开,会议由董事长曾建军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所告知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召集人和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1、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2、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代理人,下同)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34,697,064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41.89%。以上股东均为截止2025年6月12日(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股票的股东。
3、出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会议人员除股东及其委托代理人外,为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本所律师等相关人员。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会议审议事项
《股东大会通知》所载明的议案共 12 项,具体如下:
1. 审议《关于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 审议《关于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 审议《关于2024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的议案》;
4. 审议《关于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5. 审议《关于公司2025年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6. 审议《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7. 审议《关于2024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8. 审议《关于续聘政旦志远(深圳)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2025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9. 审议《关于公司未弥补亏损超过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10. 审议《监事会关于2024年度财务报告被出具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
确定性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的专项说明》;
11. 审议《董事会关于2024年度财务报告被出具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
确定性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的专项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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