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1
关于
《东莞市瑞立达玻璃盖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
法律意见书
中国广东省深圳福田区福中三路 2003 号国银金融中心大厦 11-13 层
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莞市瑞立达玻璃盖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之
法律意见书
(2025)粤卓意字第 Y2506360 号
致:郭炳珍女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收购报告书、要约收购报告书》(以下简称“《第5 号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卓建”或“本所”)接受郭炳珍女士(即收购人)委托,就收购人收购东莞市瑞立达玻璃盖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立达”或“公司”)而编制的《东莞市瑞立达玻璃盖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以下简称“《收购报告书》”)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目 录
释义......3
第一节 律师声明事项...... 5
第二节 法律意见书正文......7
一、收购人的主体资格 ...... 7
二、本次收购的批准与授权 ...... 9
三、本次收购的主要内容 ...... 10
四、本次收购资金的来源 ...... 12
五、本次收购的目的和后续计划 ...... 12
六、本次收购对公司的影响 ...... 14
七、收购人的公开承诺事项以及约束措施 ...... 18
八、本次收购前 6 个月收购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 20
九、本次收购的信息披露 ...... 21
十、结论性意见 ...... 21
释义
在《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关于〈东莞市瑞立达玻璃盖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法律意见书》中,除上下文另有解释或说明外,使用的简称分别代表如下全称或含义:
简称 全称或含义
瑞立达、公司、公众公
司、挂牌公司、被收购 东莞市瑞立达玻璃盖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人
收购方、收购人 郭炳珍
转让方 胡家达、彭衡英
郭炳珍通过受让胡家达、彭衡英合计持有的 8,388.34 万股普通股,
本次收购、本次交易 从而成为东莞市瑞立达玻璃盖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
《收购报告书》 《东莞市瑞立达玻璃盖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转让协议、股份转让协 郭炳珍与胡家达、彭衡英签署的《东莞市瑞立达玻璃盖板科技股
议 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管理办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监督管理办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办法》
《第 5 号准则》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 号—权益变动报
告书、收购报告书、要约收购报告书》
《特定事项协议转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份特定事项协议转让
让细则》 细则》
《股票交易规则》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交易规则》
《公司章程》 《东莞市瑞立达玻璃盖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法律意见书》 《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关于〈东莞市瑞立达玻璃盖板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法律意见书》
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区域,就《法律意见书》而言,不包括香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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