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1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东莞市瑞立达玻璃盖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的
法律意见书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二〇二五年七月
目 录
释 义......2
一、收购人的主体资格......5
二、本次收购的授权和批准程序 ......6
三、本次收购的主要内容 ......7
四、本次收购的资金来源及支付方式......9
五、本次收购的目的及后续计划 ......9
六、本次收购对公众公司的影响 ...... 11
七、收购人与瑞立达的重大交易 ...... 14
八、收购人六个月内买卖公众公司股票的情况 ...... 15
九、收购人作出的公开承诺及相应约束措施......15
十、参与本次收购的专业机构......16
十一、本次收购的信息披露情况 ...... 16
十二、结论意见......16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内,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
收购人 指 郭炳珍
瑞立达、公司、公众公司 指 东莞市瑞立达玻璃盖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郭炳珍通过受让胡家达、彭衡英合计持有的 83,883,448
本次收购、本次交易 指 股普通股,从而成为东莞市瑞立达玻璃盖板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交易对方 指 胡家达、彭衡英
《收购报告书》 指 收购人为本次收购目的而编制的《东莞市瑞立达玻璃盖板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法律意见书》 指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东莞市瑞立达玻璃盖板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的法律意见书》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收购办法》 指 《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 指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第 5 号准则》 指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 号——
权益变动报告书、收购报告书和要约收购报告书》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
《诚信监督管理指引》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诚信监督管理指引》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股转系统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股转公司 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 指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莞市瑞立达玻璃盖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
书》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东莞市瑞立达玻璃盖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证券法》《收购办法》《第 5 号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华商”或“本所”)接受瑞立达的委托,就收购人拟以支付现金的方式向胡家达、彭衡英购买其合计持有的瑞立达83,883,448 股股份而编制的《收购报告书》等有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就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1、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根据中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等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本次收购涉及瑞立达的有关事实和法律事项进行了核查。
2、本所根据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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