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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14 00:00:00 股吧网页版
ST瑞立达: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东莞市瑞立达玻璃盖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14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东莞市瑞立达玻璃盖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二〇二五年八月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莞市瑞立达玻璃盖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
书》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东莞市瑞立达玻璃盖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证券法》《收购办法》《第 5 号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接受瑞立达的委托,就收购人拟以支付现金的方式向胡家达、彭衡英购买其合计持有的瑞立达 83,883,448 股股份而编制的《收购报告书》等有关事项
出具了《法律意见书》。2025 年 7 月 15 日,公司收到股转公司挂牌审查部出具
的书面反馈意见,本所律师就反馈意见所涉及的有关问题进行了核查,现就有关事项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收购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披露材料一同提交股转系统公告。

本所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的声明事项亦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如无特别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简称和用语的含义与《法律意见书》中简称和用语的含义相同。

基于上述,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针对反馈问题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反馈问题一:关于要约收购。信息披露文件内容显示,本次收购不涉及要约收购。请收购人在《收购报告书》中补充明确披露挂牌公司《公司章程》中是否约定不涉及要约收购的相关规定,是否符合《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请财务顾问、收购人律师、挂牌公司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公众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约定在公司被收购时收购人是否需要向公司全体股东发出全面要约收购,并明确全面要约收购的触发条件以及相应制度安排。”

经本所律师核查瑞立达在股转系统发布的公告,2025 年 8 月 1 日,公司召
开了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公司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公司被收购时,收购人不需要向公司全体股东发出全面要约收购。”据此,《公司章程》明确规定,公司被收购时,收购人不需要向公司全体股东发出要约收购,故不涉及全面要约收购的触发条件以及相应制度安排。
基于前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中已约定不涉及要约收购的相关规定,本次收购不涉及触发全面要约收购的情况,本次收购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后附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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