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4-23
证券代码:833298 证券简称:悦高软件 主办券商:华龙证券
上海悦高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2020年4月23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上海悦高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上海悦高软件股份有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工作,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1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的要求,依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已发生的或将发生的、可能对公司经营、
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而社会公众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披露”是指信息在经主办券商审查后,在规定时间内,通过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相关部门
备案。
第三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忠实诚信
履行持续信息披露义务。
本制度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及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相关人员、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主办券商等。
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对公司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信息披露负主要责任。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对公司的财务报告负主要责任。
第四条 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主办券商,并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告。
第六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的内
容和格式要求,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而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及时地报送及披露信息。
公司应当将披露的信息同时置备于公司住所、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七条 公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
前,有责任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交易。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情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范围、格式、时间
第八条 公司应当公开披露的信息内容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为定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公司如在精选层挂牌的,还需披露季度报告。
第九条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年度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三)最近一年的股本变动情况及报告期末债券总额、已解除限售登记股份数量;
(四)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人数,前十名股东及其持股数量、报告期内持股变动情况、报告期末持有的可转让股份数量和相互间的关联关
(五)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六)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任职及其持股情况;
(七)董事会关于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的分析,以及利润分配预案和重大事项介绍;
(八)审计意见和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以及主要项目的附注。
(九)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十)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有) ;
(十一)利润分配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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