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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4-28 22:35:25 股吧网页版
亚迪纳: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4-28


证券代码:833301 证券简称:亚迪纳 主办券商:东方证券
浙江亚迪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04 月 24 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尚
需提交 2025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浙江亚迪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浙江亚迪纳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担保风险,保护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及《公司章程》之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授权,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三条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
“子公司”)。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不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务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上述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下列一般原则:

(一)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担保法》、《公司章程》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之规定;

(二)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且反担保具有可执行性;

(三) 公司全体董事及经营层应当审慎对待对外担保,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对任何强令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应当予以拒绝;

(四)公司经营层必须如实向公司聘请的审计机构提供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五)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相关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详细记录董事会会议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担保事项
的讨论及表决情况并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于违规或失当对外担保,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时,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担保条件

第八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对象仅限于独立的企业法人。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必须对被担保对象的资信进行审核,被担保对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 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 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

(三) 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第九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对象应当是与公司有二年以上业务往来且未有任
何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

第十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种类仅限于境内银行的流动资金借款或固定资产
投资借款及商业承兑汇票。

第十一条 被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标的仅限于银行存单、房屋(建筑物)、
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和知识产权,且必须与需担保的数额相对应。

第四章 审批权限及程序

第十二条 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主要包括下列情形: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的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3000 万元;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对公司的非全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

(八)《公司章程》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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