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证券代码:833310 证券简称:仁新科技 主办券商:西南证券
成都仁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公司 2025 年 10 月 31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
通过,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成都仁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成都仁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
担保行为,有效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护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成都仁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或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
下合称“子公司”)以自有资产和/或信用为他人提供的保证、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其他担保行为,包括公司对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具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公司分支机构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或授权,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二章 对外担保条件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担保法》等其他相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公司全体董事及经营层应当审慎对待对外担保,严格控制对外担保
产生的债务风险;
(三) 公司对外担保,应要求被担保方向本公司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
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四) 公司经营层必须如实向公司聘请的审计机构提供全部对外担保事
项;
第五条 公司应当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通
过,董事、总经理以及公司的子公司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
第六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
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司对强令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有权拒绝。
第七条 公司或子公司对具有以下情形的担保申请人,不得提供担保:
(一) 担保项目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产业政策规定的;
(二) 已进入重组、托管、兼并或破产清算程序的;
(三) 财务状况恶化、资不抵债、管理混乱、经营风险较大的;
(四) 与其他企业存在较大经济纠纷,面临法律诉讼且可能承担较大赔偿责任的;
(五) 与本公司或子公司发生过担保纠纷且仍未妥善解决的;
(六) 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
(七) 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八条 下列担保事项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 公司及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五) 对关联方或者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 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
(七)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股转系统公司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九条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条 除须经股东会批准的对外担保外,公司或子公司的对外担保须经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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