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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06-11 17:11:38 股吧网页版
万容科技: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日期:2020-06-11

北京德和衡(长沙)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南万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〇年六月

北京德和衡(长沙)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南万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德和衡证律意见(2020)第 052 号
致:湖南万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和衡(长沙)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湖南万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贵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南万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湖南万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等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贵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材料一并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对事实的了解以及对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召
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0 年 5 月 19 日以公告形式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
息披露平台(http://www.neeq.com.cn)上公告了《湖南万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大会通知》”)。《大会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方式、召开日期和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会议,并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参加表决,以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登记方式和登记地点,告知了会议联系人姓名和联系电话。《大会通知》发出后,由于《大会通知》中部分内容存在错漏,其中《关于提请召开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无需股东大会审议;《关于公司 2019 年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提名阳红女士为第四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的议案》《关于提名万宁女士为第四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的议案》《关于提名李勋先生为第四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的议案》未列入审议事项,该等
议案已由公司于 2020 年 5 月 18 日召开的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并需由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2020 年 5 月 21 日,公司董事会在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neeq.com.cn)上公告了《湖南万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更正公告》及《湖南万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更正后)(以下简称“《大会通知(更正后)》”)。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0 年 6 月 9 日 10:00 在湖南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盼盼路 11 号公司会议室召
开,由明果英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审议事项等与《大会通知(更正后)》及披露的一致。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合法、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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