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4-03
公告编号:2020-011
证券代码:833315 证券简称:石头造 主办券商:广州证券
广州石头造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仲裁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19 年 10 月 8 日
仲裁受理日期:2019 年 10 月 8 日
仲裁机构的名称:广州市番禺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机构的所在地:广州市番禺区
二、有关重大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申请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张培华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不详
仲裁代理人及所属律所:不详、不详
(二)被申请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广州石之通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曾聪
仲裁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刘延烽、国匠麦家荣(南沙)联营律师事务所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申请人张培华与被申请人广州石之通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之间产生劳动争议。
公告编号:2020-011
(四)仲裁的请求及依据:
一、申请人张培华与被申请人广州石之通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于 2019 年 9 月
30 日解除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广州石之通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向申请人张培华支付本案劳动争 议款项合计 17,758.36 元。
三、仲裁裁决的情况(涉及于裁决阶段)
于 2019 年 11月 17 日收到广州市番禺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 2019 年
11 月 17 日作出的穗番劳人仲案〔2019〕4767 号仲裁决定书,仲裁如下:
一、申请人张培华与被申请人广州石之通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确认于 2019 年 9 月 30 日解除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广州石之通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在 2019 年 11 月 29 日向申请人
张培华一次性支付本案劳动争议款项合计 17,758.36 元。
针对上述仲裁决定,公司拟采取的措施:
履行义务
四、本次公告的仲裁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仲裁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仲裁对公司经营方面未产生不利的影响
(二)本次仲裁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仲裁对公司财务方面未产生不利的影响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本次仲裁因劳资纠纷引起,针对本次仲裁案件,公司已履行义务,已全 部了结。
六、备查文件目录
穗番劳人仲案〔2019〕4767 号
公告编号:2020-011
广州石头造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4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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