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19-06-19
关于对刘松鱼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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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刘松鱼,男,1979 年 1 月生,漳州三利达环保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利达股份)实际控制人、董事长。
经查明:2018 年 2 月 12 日,利达股份披露发行情况报告
书,发行对象为盛鑫、盛隆、盛通、盛达四基金,发行数量为
1,000,000 股,募集资金 35,000,000 元。四基金持有利达股份的
股份数额增至 7.41%。针对此次发行,刘松鱼、程曦、林顺毅三
股东与盛鑫、盛隆、盛通、盛达四基金于 2017 年 9 月签订了 《关
于认购漳州三利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发行股份的备忘
录》,约定回购义务、业绩承诺及业绩补偿条款,前述条款未及
时披露。利达股份于 2019 年 1 月 23 日补充披露了《关于补充
披露公司主要股东与投资方签署涉及业绩补偿及股份回购条款
- 2 -的股份转让备忘录的公告》 。
2018 年 11 月, 刘松鱼、程曦、林顺毅所持有的股份被上海
浦东法院冻结,被冻结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37%。利达股份于
2019 年 1 月 10 日补充披露三位股东股权被司法冻结的公告。
刘松鱼对挂牌公司利达股份未及时披露回购、业绩承诺、 业
绩补偿条款及股份被司法冻结信息负有责任,未能忠实勤勉履
行职责, 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第 1.4 条、1.5 条, 《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发行业务细则 (试行)》 (以下简称《发行业务细则》)
第三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根据 《业务规则》 第 6.1 条、 《发
行业务细则》第三十条的规定,我司做出如下决定:
对刘松鱼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刘松鱼应当按照《业务规则》、 《发行业务细则》 等相关规定,
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特此告诫刘松鱼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
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利达股份应当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二个转让日内,在我
司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公布收到本决定书的相关情况。
全国股转公司
2019 年 6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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