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9-18
证券代码:833331 证券简称:爱夫卡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深圳市爱夫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9 月 18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尚
需提交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深圳市爱夫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市爱夫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及《深圳市爱夫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质押及其他方式的担保,具体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及商业汇票、保函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
保属于对外担保。
对外担保同时构成关联交易的,还应执行《深圳市爱夫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下属子公司或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对外担保,严格控制对外担保可能产生的风险。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须按《公司章程》和本制度规定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
第二章 担保的原则
第一节 担保的条件
第六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担保:
(1)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企业;
(2)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企业;
(3)公司所属全资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
(4)虽担保申请人不符合上述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与其开展业务往来和合作的,且担保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依《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审议通过后,可以为其提供担保。
以上企业必须同时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并符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节 调 查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决定提供担保前或提交股东会表决前,应充分了解担保申请人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收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至少包括以下资料:
(1)企业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2)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还款资金来源及计划、还款能力分析;
(3)与借款有关的主合同及与主合同相关的资料;
(4)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5)反担保方案和基本资料(如有);
(6)在主要开户银行有无不良贷款记录,本项担保的银行借款还款能力分析;
(7)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8)公司认为需要的其他重要资料。
第八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等担保责任人(以下简称“责任人”)应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对申请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行业前景、经营状况和信用、信誉情况进行调查和核实,按照合同审批程序报相关部门审核,经总经理审定后,再将有关资料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
责任人有义务确保主合同的真实性,防止主合同双方恶意串通或以其他欺诈手段,骗取公司担保。
第九条 责任人应通过申请担保人开户银行、业务往来单位等各方面调查其经营状况和信誉状况,不得为经营状况恶化和信誉不良的申请担保人提供担保。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对呈报材料进行审议、表决,并将表决结果记录在案。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在最近 3 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三)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至本次担
保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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