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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9-20 13:05:23 股吧网页版
爱夫卡: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9-18


证券代码:833331 证券简称:爱夫卡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深圳市爱夫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9 月 18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深圳市爱夫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职责和程序,促使董事会秘书更好地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深圳市爱夫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的指定联络人,是公司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可以聘任一名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均应遵守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聘任、解聘及任职资格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董事或其他高管人员可以兼任董事会秘书。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的,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其任职资格为:

(一)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秘书、管理、股权事务等工作 3 年以上;
(二)具有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三)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良好的沟通技巧和灵活的处事能力;

(四)通过专业培训和资格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之一的;

(二)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三)最近三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本公司现任监事;

(五)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

(六)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但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董事会秘书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董事会秘书辞职未完成工作移交且相关公告未披露的,其辞职报告应当在董事会秘书完成工作移交且相关公告披露后方能生效。

公司应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之后,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十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须报证券交易所/全国股转系统备案的,应提
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文件: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符合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被推荐人的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被推荐人的董事会秘书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四)董事会的聘任书;

(五)董事会秘书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董事会秘书应当保证可以随时与其联系。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可以将其解聘:

(一)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二)在执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三)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证券交易所、全国股转系统有关规定的行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出现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的任何一种情形;

(五)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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