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09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上海科雷斯普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
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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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 7 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上海科雷斯普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
之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科雷斯普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上海科雷斯普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见证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科雷斯普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引言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其他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提案内容以及这些提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假定公司提交给本所律师的资料是真实、完整的,
该等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为真实,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发表如下意见:
第二节 正文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5 年 6 月 24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
露平台(www.neeq.com.cn)上以公告的形式发出了《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通知”)。经核查,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审议事项、股权登记日和会议登记方式等内容。
2、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7
月 7 日上午 10:00 在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海路 1000 号金领之都 42 栋 702 室召开。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24 日以公告的形式发出了本次股东会
会议通知,发出股东会通知时间距离股东会召开时间不足 20 日,不符合《公司章程》第五十五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
东”的规定;此外,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7 日召开本次股东会会议,不符合《公
司章程》第四十三条“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的规定。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本次股东会通知时间距股东会召开时间的间隔不足 20 日,且本次股东会未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召开,不符合《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会决议存在被公司股东自本次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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