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03-23
证券代码:833340 证券简称:奥美森 主办券商:长城证券
奥美森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修订对照如下:
原规定 修订后
第十六条公司股份总数为 6,000 万股,公司 第十六条公司设立时的各发起人的名称(或各发起人的名称(或姓名)及其持股情况如 姓名)及其持股情况如下:
下:
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股份全部为普通股。 第十七条公司股份总数为 6,000 万股,全部
为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第二十一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并; 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权激励;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的。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 的;
的活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份。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
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后因本章程二十
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二条公司因前条第(一)项至第(三) 第二十二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会决议。公司依照前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 照本章程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公司依照前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 会议决议。
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收购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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