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12-17
公告编号:2024-045
证券代码:833341 证券简称:贵交科 主办券商:兴业证券
贵州省交通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原控股股东占用公司资金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贵州省交通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
2023年4月3日、2024年6月13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
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上披露了《关于公司原控股股东占用公司资金的说明公告》(公告编号:2023-003)、《关于公
司原控股股东占用公司资金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36)。
2024年5月17日,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出具(2024)黔0103刑初240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魏璐犯挪用资金
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责令被告人魏璐退赔公司经济损失1,350万元。被告人魏璐不服上述判决,提起上诉。
公司于近日收到由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12月2日作出的(2024)黔01刑终391号《刑事裁定书》。据该《刑事裁定书》,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魏璐作为贵交科公司董事长、实际控制人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个人决定以贵交科公司名义将公司资金人民币14,450万元提供给重庆公路集团公司进行营利活动,谋取个人利益,给贵交科公司造成巨额经济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应依法处罚。原判认定事实清
公告编号:2024-045
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裁定为终审裁定。
后续,公司将继续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工作。公司将根据判决结果,追偿被占用的资金,以维护公司和股东权益。
特此公告
贵州省交通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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